依據「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」,屋齡達20年以上之5樓以下平屋頂建築物,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,可合法建造斜屋頂防漏設施,免除違建疑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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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得使用執照達 20 年以上,且為 5 樓以下平屋頂之建築物。
屋脊高度自平台起算不超過 2.1 公尺,四周高度不超過 1.5 公尺。若有屋簷,突出外牆中心線不超過 1 公尺。
高度與水平距離比例不超過 1/2。構造應以非混凝土、磚或空心磚之不燃材料(如彩色鋼板)建造。
應於核准後 6 個月內施工完竣(必要時可展延一次,最長6個月),完工後需辦理完工報備。

屋頂層平面圖 (點擊放大)

立面圖範例 (點擊放大)

剖面圖範例 (點擊放大)
資料來源: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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